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朝陽校刊第34期撰稿-淺談正向管教議題

淺談正向管教議題
生教組長林子超107.10.24
95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訂政府公權力應保障學生不受體罰,當學生身體自主權或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時,可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索賠。為了學生的人格發展權,立意是良善的,但對於第一線的基層教師,無疑是一個極大的衝擊和挑戰。在教學專業自主和法規限制的兩相權衡之下,我們真得好好思索,如何在零體罰的政策下與學生共同學習成長!
國內外曾有許多研究指出:如果父母或老師,以體罰等不當的教養行為對待孩子,容易讓其展現出暴力及攻擊的的行為傾向,也容易造成親子、師生關係緊張及衍生其他負向行為與心理創傷,甚者將造成孩子身體上的實質傷害。天下雜誌曾做過調查:有8成以上的父母贊成體罰,有75的家長同意老師體罰,超過8成的家長曾經為了管教而體罰小孩(引自2011-04-28,天下雜誌,黃維明、何琦瑜)。但是「體罰」等於「管教」嗎?零體罰實施之後,教師究竟還能用哪些方法管教學生,值得我們深思!
其實在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中,是有明訂及賦予教師得採取的一般管教措施的,提供師長們參考: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記錄。
六、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在注意事項中也建議師長們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上述管教措施。如果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其他生理需求時(如想上廁所、生理期等),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在其第三、四、五章中也另有規範相關強制措施(攻擊、自傷等情形適用)、學輔單位之特殊管教措施、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高關懷課程、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及違法物品之處理、通報相關問題、法律責任、紛爭處理及救濟等多項規定。建議師長們有空多加研讀,除確保管教得當外,更能保護自身的權益喔!